仲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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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提交材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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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
     3、合同或协议文本;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仲裁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工商局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7、证据材料;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以上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一式三份);对方当事人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应当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一式六份或六份以上(简易程序一式四份或四份以上)。
    注:证据材料如果超过2000页的,可以只提交一式三份(简易程序一式两份)。
     三、立案时提交材料的,应填写《当事人立案材料签收表》;案件受理后提交材料的,应填写《当事人提交材料目录表》。
    四、提交各类材料的纸张规格均为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