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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货物质量问题为抗辩理由需有证据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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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09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将其生产的钢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公司,乙公司预付给甲公司5万元定金,甲公司负责将钢材运送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乙公司在收到钢材的30日内付清剩余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定金5万元,甲公司亦按约将钢材运送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乙公司接收钢材后,并未在60日内将合同剩余款项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于2010年4月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5万元。在庭审过程中,乙公司辩称甲公司送达的钢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请求仲裁庭驳回甲公司的仲裁请求,但乙公司并未提交关于钢材质量问题的证据。
   【裁决结果】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5万元。
   【案情分析】仲裁庭认为,本案中,乙公司虽以甲公司的钢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向甲公司提出过钢材的质量问题,因此,乙公司认为钢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本会不予支持。甲公司按约履行了将钢材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的义务,乙公司亦接收了该批钢材,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5万元。